连日来,淮海农场有限公司工会为了加强对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提升精准帮扶成果成效,充分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保障作用,帮助患大病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农场公司工会通过印发《江苏省淮海农场有限公司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让困难职工充分享受到农场公司改革发展带来的惠民成果。
江苏省淮海农场有限公司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精准帮扶成果成效,充分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保障作用,帮助患大病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病互助基金制度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文化,积极筹措大病互助基金,坚持民主公正透明,为农场公司特困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
第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淮海农场有限公司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江苏省淮海农场有限公司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职工的监督。农场公司工会主席戴学林担任管委会主任,成员由林一高、周保兵、王淮锁、周军、征文高、吴汉军、谷春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由王淮锁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崔慧慧、王超男、杨建伟、陆雯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农场公司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需要,修订完善农场公司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3、审定互助基金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
4、审议决定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自愿缴纳的互助金;
2、集团公司专项拨款;
3、农场公司配套资金。按集团公司专项拨款等额配套;
4、农场公司工会年度工会经费结余资金(视情确定);
5、社会捐助及其他;
6、互助基金银行利息收入。
第七条 互助基金成员。凡农场公司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家庭成员)认同本管理办法,并自愿交纳年度互助金的人员为该年度互助金成员。互助基金每年定期筹集一次,10-12月份为筹资时间,从下一年1月1日开始生效,当年内有效。互助金标准为100元/人(实名制缴纳,谁缴纳谁受益)鼓励全场党员干部积极向互助基金捐款,建议捐助标准:公司领导每人不少于500元;科级干部每人不少于300元;股级干部每人不少于200元;一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及二线干部、有固定工资来源的职工(含家庭成员)每人不少于100元;募集资金由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统一造册登记上缴农场公司工会财务。
第八条 互助基金的管理:由农场公司工会设立互助基金专用账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收支明细帐,实行专户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职工互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每年须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 互助基金资助对象
第九条 大病互助基金资助对象为互助金成员。
第十条 互助金成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互助基金资助:
1、因重大疾病(详见附件31种类)住院;
2、因重大疾病或在医生的书面医嘱建议下需要自行购买靶向药物的费用(附具体需要的药物及治疗疗程等证明材料);
3、因重大疾病需长期化疗的,医保个人自费支出(包括当年累计)达到救助标准的;
4、由农场公司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五章 互助基金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对当年新发生的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互助金救助。当年享受过精准帮扶资金救助的不再享受互助基金救助。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医保个人自费支出(包括当年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根据家庭困难情况,每万元予以500元救助(原则上救助最高上限不突破10000元);
第十三条 因符合重大疾病救助人数较多,互助基金无力承受时,根据互助基金结余总额视情确定救助额。
第六章 互助基金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申请程序一般包括:
1、个人书面申请;
2、基层单位审核上报;
3、管委会办公室复核;
4、管委会审定;
5、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转账给补助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基金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缴纳互助基金的收据凭证原件;
2、医保费用报销凭证或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原件(复印件);
3、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公示的照片(或打印件);
5、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视互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淮海农场有限公司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准海农场有限公司第十三届三次工会全委会、七届三次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疾病类型(31种类);
2、不符合享受互助基金救助的情形。
附件1:
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3恶性肿瘤;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6.白血病;7良性脑肿瘤;8.严重烧、烫伤;9.瘫痪;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2.双目失明;13.语言能力丧失;14.重症帕金森;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脑中风后遗症;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20.深度昏迷;21.双耳失聪;22.心脏瓣膜手术;23.严重脑损伤;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5.重型再生阻碍性贫血;26.主动脉手术;27.原发性心肌病;28.终末期肺病;29.多发性硬化症;30.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31.肌营养不良。
附件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互助基金救助。
1、未缴纳互助金的职工(含家庭成员)不享受职工困难互助基金救助。
2、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不属于互助基金补助病种的;
3、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4、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靶向药物除外);
5、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护工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等)等;
6、疗养、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与驾驶执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其他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